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

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秉承分享创新,探索未来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成本低、质量高、反馈快的法律服务。

律所目前业务涵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民事刑事诉讼事务、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PPP业务,不良资产,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法律服务。

律所拥有一支既年富力强又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本所律师恪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动准则,具备处理涉及多个领域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同时,在专业领域各施所长。根据每个案件性质,选派由具有专业特长律师领衔的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精于分析思辨、长于周密策划的工作作风,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客户所遇到的法律疑难,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

      律所不仅重视专业领域的研究实践,同时重视个人专长与团队协作的结合。律所始终坚持团队合作的工作理念,务实创新探索的知识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精英化的发展战略目标。
团队介绍
新闻中心
劳动法
热门案例
  •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手续,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原告蔡玉龙因与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建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原告吴继威原系搏峰公司员工。2019年3月9日,搏峰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搬迁,后于3月18日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
  •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网络主播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自动放弃社保声明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公司提出员工入职后向公司提交“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在社区工作的杭州李女士于2019年怀上3胎,于是在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被单位告知,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但李女士递交请假条后仍回家待产。分娩三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李女士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后李女士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最后的落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民商法
民商法最高院案例
民商法法律法规与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6日发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